楼主
我店铺里有水源,喝水用水都在店里。 她年龄大了,也没有对她进行过工作指派,而他在店里没有什么工作,每天就是坐着玩手机。 她每天离开店里时间很自由,因为没有客户,什么时候走不受我限制,有没有去其他的地方工作也不清楚,平时没有对她进行管理,我找他的出发点,是给她增加点收入,而没有想过为我自己创造多大效益,很多人都知道这个事情,说我奉献爱心什么的,因为连客户都没有,哪里来的收入。现在让我承担责任我不接受,我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这个能力。
展开 收起当时签了一份协调协议,我爱人签的,而我本人才是店法人,协议上面有一条,张川(死者家属/律师):(冒号)死者在工作中摔倒,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要求我们出丧葬费五万元。,。,。 贺雨(我爱人):拿出了三万元安葬费安葬死者。 主观上对于上面张川说的话没有肯定也没有否认,出于人道主义,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就先支付了两万。这个协议签字也是我爱人,并不是我。她不是之情人,没有到现场,也没有参加日常店工作。
展开 收起工作地点在房间里,有工作室,出事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在公用厕所,男厕所旁的水池旁,有洗衣台,有防护栏,防护栏外面还有一个大雨台,即便是滑倒也有三重保护措施,并且那个地方从来没有人去,因为是三楼。
展开 收起可以证明是非工作范围,案发地点在男厕所,而死者是女性。 现场没有客户,不存在跟指派工作范围。 上班时间为8.30分,而120到现场抢救时间是8.15分。
展开 收起这件事情发生对于我们这么年轻的人来说肯定心理承受不了,而在医院与警察沟通中,他们也建议我们先出丧葬费,也说了三万这个数字,这里面有没有存在引导和指派,因为现在只有公安局的人是中间人,我们也相信警察。
展开 收起对于协议的签订我没有在现场,我在其他房间配合警察做口供。我老婆一个人在现场,没有受到我的允许和不允许。现场只有协调员2人,亲属和另一个亲属职业律师。这种文字游戏,我们不认可。
展开 收起她本人是成年人,有危机意识的基本辨别能力,明知道楼层高,可能会发生危险,还在不知道什么原因的情况下到不是经营工作范围内的场所出现意外,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她本人有高血压和脑膜瘤手术,常理来说,那个地方是摔不下去的,会不会有其他可能性。
展开 收起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得到保障,现在就是在等待家属方怎么做,而在初次给家属垫付两万元安葬费时,她家属说要我们准备7-80万,当时我们回复是要了我们的命了。这句话是否存在敲诈。导致现在我老婆都身体不舒服,收到了这种刺激。
展开 收起感谢各位恩人的解答,现在如果证明了不是民事,我们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要我来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存在经济补偿。有责任我们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展开 收起1.对于那份协议我们是不认可,不承认的,在当时那种情况和现有的情况,我们能否推翻协议的内容。 2.如果家属现在想与我们私下协商,我们首先不认可与我们雇主存在任何关联,更没有责任的划分。我们当时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丧葬费。并不代表我们承认有责任。因为协议里没有相关文字代表我们承认或者不承认,而签字人是我爱人,并不是雇主,在怀孕这种特殊身体情况下,我雇主也不在现场,他们之间所谈任何事情我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征求过我的同意。所以我不认可。 3.就现在这种情况私下解决的可能性不高,很可能会起诉我,在起诉的过程中我该从哪几个点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4.现在的有些证据都是口头协议,没有多少文字书面的体现,我该怎么去把证据搜集起来。 5.现场我有大量的图片,其中有几个照片显示洗手台和保护墙有脚印。是否有其他隐情?
展开 收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 2019年3月13日, 人民调解员,某某某工作单位某地,调解地点,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时间,2019年3月13日, 申请人某某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 申请人,我的爱人,女,26岁,电话号码,住址, 申请人,某某死者的亲属,主要事实:某某,死者的亲属名字,冒号,也是说他的亲属说,2018年,4月份,死者阿姨在我爱人的店内工作,2019年3月13日,八点15分,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要求我爱人先支付5万元丧葬费,以后双方再协商赔偿费问题。 我爱人某某,冒号,说,同意先支付3万元先安葬阿姨某某某尸体。 下面写的是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先由我爱人先支付死者的安葬费3万元,安葬之前,他的亲属某某,不能再找我爱人的任何麻烦,死者的死亡赔偿问题,在死者安葬后,双方再协商。 二,双方从现在起,不要,在发生任何纠纷,谁再挑起,任何纠纷,由挑起纠纷者,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调节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会留存一份当事人, 我的爱人签字了,并按了手印,日期是2019年3月13日, 下面有一个他的亲属签署的名字,然后也并按了手印,时间是2019年3月13日, 民事调解员,某某某,某某两个人的名字,然后2019年3月13日 我爱人不是店的法人,也并不是在我老婆的店里。
展开 收起医院出的结论是摔伤,抢救无效。 警察定性是意外坠楼,排除他杀。 我已经把我上面原文中的部分疑惑提问警方的调查的那部分提交给了公安局副局长,他也给了我一些解答,但就是无法证明其意外坠楼的原因,唯一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
展开 收起现场出事地点不在工作区域内,公用厕所旁,也没有跟工作相关联的事,不知道为什么去那里,建筑年代70-80年代的,很久远,但基本的安全性可以,防护措施有防护墙有七十公分左右的高度,防护墙里面是一个六十公分左右的洗衣台,墙的外面也有有一个遮雨的雨台长度十多米,宽有60公分左右,正常人从里面滑倒或者摔倒是不能翻到外面去的。具体原因不明,警察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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