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
律师
对于停车费和拖车费承担,现将法律条文摘录如下,供您参考: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开始实施。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新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在规定时间内,您无需承担停车费,但超出规定时间的停车费需要您自己承担。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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