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
律师
彩礼的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简单,显然无法适应现实当中复杂多样的婚约财产纠纷,笔者结合实践进行总结,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下面的情形: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受赠方应当全部返还彩礼。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
以上两种情形下,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大家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这里不做过多论述,关键是下面三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在理论、实践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这种情况实践中较为普遍,一般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是否共同消费、女方是否能够再生育等情况。酌情考虑返还数额。一般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共同生育了子女均不需返还。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这时要求返还彩礼,显然与我国伦理道德的规范不一致,与风俗习惯相违背,也显得不近人情。因此这时无需返还彩礼是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习惯的,在实践中也易于被人们接受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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