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梅
律师
您好,不能主张退一赔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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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梅服务方:
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理论和实践当中争议都很大,而且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不超过一倍购房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当中也有明确规定。而且承担不超过一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仅限于法定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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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梅服务方:
你描述的情形不属于惩罚性赔偿,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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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钊服务方:
暂同冬梅律师的观点。房子是种特殊商品,不仅仅是消费品,现阶段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很多情况就是个投资工具。而且消法55条规定欺诈行为过于简单。欺诈有大大小小各种情形,一概三倍有些粗暴,不符合责权利相适应的法律精神。司法解释也没有遵从一概三倍的规定。少个学区位,就要赔几百万,这也太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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