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服
前几日中央环保部督察小组来我公司检查,发现部分工序正在生产,而此时我公司的环保除尘设备发声故障,正正维修,在检查过程中设备维修好,维修工不知道环保部门正在检查,随机开启环保除尘设备,环保部人员认为生产时环保设备未开启,随上报环保部,以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为由,根据大气法99条对我公司处罚四十万元,我公司不服决定。下面是大气法99条: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公司第一条和第二条都没有违反。也没有排放大气污染物,车间内部有轻微扬尘污染,请问该怎么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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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诉讼
2019-04-03 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