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
本人与原告同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在2017年3月达成过一份书面协议:以143万元收购原告所有股份,(先付100万,余下部分半年内付清,转让评估费4.5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口头答应,但没书面字据)但股权转让需要专业评估,以及公司土地还存在争议,一直到2018年3月才到市政务中心完成股份过户,当场就付给原告100万,然后在2018年底前又陆续付给原告20万元,共计120万元,但原告今年3月在未任何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起诉本人与公司,要求本人与公司支付转股本金23万以及利息34万共计57万元(利息从2017年3月算起,实际2018年3月股份才过户,)然后申请保全冻结了本人公司账户。
问题1:股份在2018年3月才完成过户,原告却凭着2017年的协议让我支付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的利息,法院会不会支持这种说法?
问题2:本人从未与被告达成过任何利息协议如果真要计算2018年9月后的利息那该按怎样的标准计算?
问题3:是本人与原告的债权纠纷,本人现在也并不是公司唯一股东但原告确申请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伤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如何索赔以及如何及时的将公司账户解冻。
问题4:股权转让的4.5万评估费原告口头答应过由他承担,但现在扯皮不认账,那这比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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