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房产买卖,现在毁约怎么赔偿
2004年4月20日甲方和乙方经2个中间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1.5间4层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及四至界限以房产证为准,出售给乙方,还有另一半间的房产还登记在第三者处,(到目前为止这半间房产还登记在第三者处,这半间由乙方自行办理过户,双方约定无需甲方负责办理过户给乙方)。双方议定该房地产成交价52万元整。同时约定,房地产名称暂用甲方名称,乙方承诺在两至三年内与甲方前去办结房产过户手续,银行抵押贷款的余款部分由乙方负责付清,不料事后,乙方违反双方的约定,且在甲方多次催促下,没有按约付清银行抵押贷款余款,在还贷过程中有11次逾期,因被乙方多次逾期支付银行贷款,致使甲方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导致甲方无法购买房产,无法借用银行的信贷资金,致使甲方的资金周转受困,无法开展其他正常的经营业务,这给反诉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直至2018年9月5日,甲方通过自行去支付,才将该房产贷款余额11000元全部付清。
在2019年2月乙方在法院起诉甲方要求过户,甲方聘请律师应诉,要求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律师说我赢得可能性很小,损失无法判断,法院判决赔偿损失金额在几千元到一二万之间,我咽不下这口气,认为当初在这套房屋办理房产证时,房产管理部门存在失职,2间4层房屋本为一体无法分割,只办理了1.5间房产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经办人员存在渎职,我现在如果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的话,这1.5间4层的房产证作废,我甲方应该怎么赔偿乙方呢,是按52万加上利息赔偿呢?还是按现在目前该房屋市价赔偿呢?希望大家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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