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您在订立该劳动合同时存在隐瞒自己工作经历的情况,应认定为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②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您做包装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是民法上的欺诈,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劳动合同的无效是客观状态,不以您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要您停止欺骗行为,不再提供所谓的劳动即可。
③如果您的欺骗行为没有导致任何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则您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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