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公司的劳务和经济纠纷
2016年9月我入职山东一家公司,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约定为出差非洲赞比亚的工资为12000。2016年10月到12月我在赞比亚工作。
2017年1月,公司说让我去南美洲的厄瓜多尔工作,那边有一个合作的客户。公司并没有提工资多少。我从一个前同事问到客户和公司约定的工资为25000。于是我也认为我的工资为25000
到2018年10月我一直在客户那边工作 工资由客户直接发给我,确为25000一月。
2018年我从山东公司离职,现在公司跟我说要我退钱给公司。因为之前和我说的工资为12000,多的钱是公司的,要我退给公司。
2017年到2018年我回公司述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提过这回事。所以我一直认为我的工资就是25000,现在我离职了,公司才提出这事。我认为公司有欺骗的行为,拒绝这个要求。
背景为:我从2016年到山东这家公司上班到离职期间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签三个月为试用期,去赞比亚工资为12000,后期都没有再说过工资的事情。
2016年9月至12月有在山东公司工作的事实,2017年2月去到厄瓜多尔客户公司后,与公司有沟通,没有工作事实。以在客户工作事实为主。
想请问这个情况我是应该把钱还回去还是有足够理由不还。
现在公司说要起诉我,我想问下如果打官司,我是否是有利的一方,是否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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