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蓉
法律执业者
没有依据,建议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款正常缴纳,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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