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蓉
法律执业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有新证据,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可在发现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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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蓉服务方:
再审申请的时限是6个月,但若是发现新证据,则是自发现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将新证据及刚发现的证明材料与再审申请书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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