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蓉
法律执业者
各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均有提及安全责任人义务,以《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为例,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
(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六)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改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三)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
(四)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的;
(五)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房东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房屋租赁属本法其他活动,因房屋安全问题致使承租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在出租之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定期检查房屋,与承租人约定租赁物的合理正常使用。如承租人改造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以保障出租物的安全性。
明知属于危房,即使告知承租人,出租人仍不能免责。
保证房屋安全性,才能最大的规避风险。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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