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蓉
法律执业者
个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A与B分别照顾两个小孩(不清楚孩子多大,对摔伤是否有过错,假定为婴儿),A让B帮忙拿厕纸,此时B有义务将小孩暂时交予别人照看,如果照顾孩子时,A与B相隔较远,则B应承担的责任较多;如果A与B相隔较近,A让B暂时离开拿厕纸,那么B应当代为照看A照顾的小孩,因疏于照看致小孩摔伤,则B应与A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受到损害的是雇主的小孩,但雇主会因孩子摔伤而支付各种费用,受到损失,因此,小孩摔伤,保姆A、B与雇主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对劳动者负有选拔、任命、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且雇主是小孩的监护人,并不能因雇佣保姆而完全免除对小孩的照看义务。因此,雇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保姆A、B与雇主各自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个人认为则应考虑各自过错程度、A、B的工资水平,小孩是否有购买保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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