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二,一致行动人只要符合公司法第2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人数的限定即可,对各一致行动人股份总和没有限制,属股东意思自治范围内事项。
第三,一致行动人均可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任何事项的表决,但如果在表决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表决结果无效。例如有公司一致行动人欲限制其他非一致行动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此做法即违反公司法第33条之规定,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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