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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2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 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故,根据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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