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第一,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该公司的做法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即他们是以欺诈的手段使你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你方保存的相关电子邮件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只要保存在你方员工的电子信箱中,并且能够证明电子信箱是员工个人信箱,发送的主体是公司方面即可。将这些证据打印出来,即可以作为证据出示给相关部门。
第三,建议员工就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如果你方欲聘请广州律师,可以到广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也可在本平台内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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