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劳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才可以办理离职手续的。只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届满之日,用人单位就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你可以收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交接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通过劳动监察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还拒不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除了主张支付劳动报酬的本金以外,另加50~%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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