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慧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上圳东街40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被告:广州鼎千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龙河西路北三巷6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河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效;
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保证金5398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一份《物业出租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龙河西路北三巷2号河塘商业街2-3楼整层出租给原告作为网络文化用途使用,月租金为17994元,租赁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止。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证件,被告作为商业出租未能提供出租房屋权属证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商铺,且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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