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由于甲方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合同约定甲方应在8月31日前自筹资金完成解押,甲方完成解押后20天,乙方支付200万元首付款,如甲方不能在期限内解押或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按日向对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5日算根本性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和银行沟通得知可以在5月20日完成解押,按合同乙方应在6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和乙方沟通,乙方表示因为需要卖另外的房产筹集首付款,首付款最早在6月30日才能到账。
乙方建议甲方在6月底完成解押,甲方表示现在可以自筹资金在5月20日前解押,如果推迟到6月底,甲方无法自筹解押资金,希望可以用乙方的首付款解押,乙方不同意。
甲方现在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首付款要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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