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当事双方即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客观情势发生变化,合同内容是可以做出变更的,其前提是合同当事各方的同意。
②虽然本案中品牌型号变更金额远远超过中标总价的10%,但是,如果相应变更对各方利益不构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变换的品牌型号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根本性影响,在招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③关于供应商利益的保障问题:如果中标方已经与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则中标方需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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