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
给老板带班做轻钢结构厂房工程,工人是老板让我帮忙找的,工人生活费是由老板转给我,再由我发给工人,因工程结束老板想赖帐,就捏造我是带人承包的为由让工人找我要工钱,又以我有某些质量问题拒付钱。因都是口头和老板谈的没有合同,但我有工人证明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我只是给老板带班干活的,我以老板拖欠工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那老板起诉至法院,若法院判定雇佣关系成立,那么法院是直接判定老板支付我诉讼的金额,还是先要将我给老板代发生活费的帐目对算清楚后,再根据生活费对算后的出入多少来增减我的诉讼金额并让老板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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