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赔偿问题
健康,男,63岁,1985年开始在“阳曲县工人精神病医院”打工。1995年9月该院解散,健康等部分员工及患者并入阳曲县侯村乡卫生院精神科,精神科由原阳曲县工人精神病医院负责人金州承包,1998年开始承包人改为永和,每年向卫生院缴纳承包费,科室收入归承包人个人所有,健康等雇佣人员薪酬由承包人支付。2005年12月,精神科注册成立“阳曲县精神病康复疗养院”,在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负责人为时任卫生院院长八只,实际控制人为承包人永和,健康等雇佣人员薪酬仍由承包人支付。2007年10月,阳曲县精神病康复疗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未通过,承包关系终止,精神科收入归卫生院账户,健康工资开始由卫生院支付。2018年10月31日,健康因年老多病提出辞职,并请求从1995年9月开始给予补偿,咨询其诉求是否合理,单位应该怎样处理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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