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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按照习俗赠与的“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返还给男方彩礼),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其他财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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