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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份到2019年1月19日期间克扣工资4076.49元,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的经济补偿1014.66元和100%的赔偿金4058.61元。三项累计共:9131.88元。
二、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到2019年1月18日申请人维权损失和2019年1月18日后维权材料费,以及2019年1月18日前的材料费共计436.91元。
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8日后的维权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6666元,还有材料费,车旅费,餐饮补助费,以及各种诉讼费,共3333元,累计9999元。
四、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责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五、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148.5元/天向申请人支付维权误工费。支付日期从申请人停工之日到恢复申请人上班之日止。
六、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指为申请人交社保。注:在申请人没有拿到生效文书〈指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文书〉之前的社保。
事 实: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开始至2019年1月18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薪资标准按1500元/月计算,然后加加班工资,加各种津贴。具体详见申请人呈交的工资条。由于2018年3月份工资被被申请人无故扣了270元,为此在2018年4月 16日依法向东源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有3月工资条和打给劳动监察大队的通话记录为证。后来被被申请人引诱申请人不要因小失大。并威胁申请人如果再投诉被申请人,其将不让申请人加班。有申请人与被申请聊天记录为证。为此申请人只有妥协,因为申请人只有靠加班,才能提高工资收入。所以申请人只能妥协。但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给申请人换一个部门。为此被申请人答应了申请人的要求。为此2018年4月24日申请人被调到了另外一个部门工作。
二个月后,也就是2018年7月3日申请人因为5月份工资少了300元,没法的情况下,再一次打电话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具体详见通话记录。为此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申请人将相关证据材料,交到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请人为了维权,特意请了一天假,去劳动监察大队交材料。为此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扣了一天工资和全勤奖。后被被申请人公司谭总从劳动监察大队叫了回来,承诺将5月份扣发的300元,在六月份发放工资时一起补上。其还说不就300元钱吗!有必要闹到政府部门去处理吗!?并叫申请人当着其的面,给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说申请人的事已经处理好了。为此申请人也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领导谭总的面,给劳动监察大队打了电话。说申请人的事已经处理好了,并谢谢劳动局的领导关心。为此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那次也没有失言,在2018年8月份发放7月份工资时,给申请人补上了二个月津贴,共600元。具体详见当月工资条和聊天记录。后来在2018年8月份,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亲自到生产线上来给申请人说,以后将没有物料员这个岗位了,因此也没有每月300元津贴了。理由是全厂将实行计件制工资制度。为此申请人也不知道以后发展情况如何,因此莫许这一事实。
后于2018年10月24日发现,被申请人公司谭总说没有物料员岗位,是骗申请人的。具体详见聊天记录的28页的图中图。即证据(17)。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给申请人安排一个物料员岗位。好以此正常享受物料员津贴。由于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推三阻四,拒不履行义务和承诺。具体详见申请人跟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的聊天记录。因此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十点最后一次给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发了一条信息说:"公司太霸道了!没有地方说理了!只有到劳动局说理去了!"详见聊天记录27页。为此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当天下午就叫人事部陈经理和公司领导李敏,跟申请人谈了一次话。问申请人为什么说公司太霸道了。为此申请人将跟公司领导谭总说的重新说了一遍。然后她俩就叫申请人回岗位上班了。
后来在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问被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陈经理结果。陈经理说他们将2018年12月25日,带申请人去劳动监察大队。有什么诉求,让申请人自己跟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并叫申请人不要闹事,一切听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处理。为此申请人只得答应了。申请人为了让劳动监察大队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花了130元准备材料。具体详见先后二次复印,打印付款记录。其实所有材料都是申请人跟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的聊天记录。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十点多,申请人跟被申请人公司领导李敏和人事部经理陈经理,一起到了东源县劳动监察大队。为了申请人能继续留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所以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领导回避,因申请人要私自将被申请人公司领导谭总的聊天记录,给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看。让其看了后,希望能得到帮助。
开始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不许。后来申请人用国家法律保护了申请人的回避权。可后来还是没有等到申请人向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汇报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就把被申请人公司领导叫了进来。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看都没有看。后来申请人没有办法。只有把该说的诉求都说了。由于时间关系,东源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承诺下午来被申请人公司,核实申请人所有诉求是否属实。然后叫被申请人公司领导,把申请人带回了被申请人公司上班。由于当天下午申请人没有看到东源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没有来被申请人公司核查申请人反应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于次日,再一次打电话去东源县劳动监察大队询问情况。具体详听U盘录音(3)和(1)。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回复申请人说,昨天下午来过了。也核查过了。与申请人所述不符。叫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问结果。以上事实有U盘录音(1)和(3),可以互相印证。还有通话记录也可以为证。为此申请人到了人事部去问怎么处理。人事部陈经理叫申请人继续去告。并承诺他陪申请人慢慢玩。为此申请人只有向河源市政府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不作为和非法作为了。具体详听U盘录音(4)。
经过十多个工作日的等待。得到了一个不是答复的答复。具体详见12345市政府热线回复和U盘录音(7),(8),(5),以及通话记录。都可以互相印证。这也是一个不是事实答复。为此申请人再一次向河源市政府投诉。河源市政府投诉部门又要申请人等十个工作日才能给申请人答复。为此申请人只有等。以上事实,有U盘录音(8),(5),(7),也可以互相证明属实。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公司班长叫去了人事部接待室。去后才知道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来了。然后申请人再一次把申请人的诉求说了一遍。由于其的坦护,特意要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公司跟申请人一样诉求的员工叫来。才能证明申请人所述属实。为此没法,申请人只有到被申请人公司车间叫其他跟申请人一样诉求的员工。因此申请人只有去把全厂有诉求的员工,都叫来了被申请人公司人事部办公室接待室处。由于人多,保安只放了几个同事进去说,听说也没有登记记录。由于又到吃饭时间了,因此申请人也去吃饭了!吃完饭后,申请人继续回厂里上班。
约下午二点许,被申请人公司领导黄经理把申请人叫去谈话。具体详听U盘录音(9)。并强迫申请人写辞职申请,由于申请人不写。因此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保安,强行留在接待室二个多小时。没法申请只有报警求救,有报警录音为证,即u盘录音(4)。没法,被申请人最后给申请人出了一个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呈交的U盘录音为证。由于申请人是因投诉被申请人,才被打击报复解除合同的,根据国家法律,应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因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照《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作出的。但根据该条《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具体事实,该条法律条文,根本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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