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三方上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2018年毕业,师范类学校,2018年4月,我和新疆某教育局签订了就业三方协议,协议上该教育局加了一项附加条款,内容为:1.就业协议签订后,不能参加考研和其他单位招聘,如受聘人员单方违约,需向招聘单位缴纳一万元违约金;2.受聘人员经用人单位组织同意体检后方可录用,且八年内不得辞职或调动,否则需缴纳人民币20万元整。我于2018年7月底到该单位报道,经体检后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入职培训,8月中旬正式上班。上班至今,除了三方协议没有签订过其他劳动合同。现在我想从该单位离职,是否必须履行三方协议上的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条款为由不允许辞职,或者不给档案,我想顺利辞职可否不履行协议上的条款。三方协议到底有没有约束力,这种情况能否不履行条款顺利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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