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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由于农村房屋属于限制流通的不动产,仅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通,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权利的流转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项特殊权益,具有福利性质,因此在此情形下,农村房屋的流转,比如买卖、赠与,应考虑买受人或受赠人是否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若不享有,则相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处分房屋的同时处分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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