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你好,中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2008年,最高法院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中级法院在四种情形下决定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的权力。1.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你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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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向受理案件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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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审理困难或法院间就管辖产生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1)决定由报请的法院审;(2)决定自己审;(3)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法定由上院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上级法院自己审理,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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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本院不宜审理请求指定管辖的请求,中院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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