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
18年九月份,由于乡道有障碍物影响视线,发生车撞自行车的案件,造成对方受伤住院,认定书认定属于超速,67每百公里。我属于公车公用,职能所在。我方付主要责任,对方属于次要责任。单位车上有商业险,交强险等。保险公司也做出了相应的医疗理赔13万。现在八个月过去了!我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大概意思就是,由于车祸造成给老人造成了伤害,留下后遗症了,卧床不起,记忆力减退,还想做伤残鉴定但是没做成伤残鉴定交警没去配合据说。。把单位和保险公司和我(肇事者),告到法庭了。让我们再拿出钱给他做出日后赔偿。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还用我个人拿钱吗,十一号去法院我应该怎么办,请律师老师帮帮我。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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