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姓名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来个权威的
有关姓名侵权(于1995年用了别人名字,已过了20多年。但现在名字还是以前别人名字没去改过来)我想问一下,侵权的诉讼时效这条法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有一些诉讼时效已过二十年,起诉也没胜算。也有的说是持续侵权,所以没过时效。但我看遍民法上没有说持续侵权的,只有刑法上有说持续是犯罪结束后才开始算时效!请问有没有准确点的说法? 问了都是些人各说的不同的,如果有持续侵权的法文请提供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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