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理
律师
你好。你说的这个问题首先出在你的解除合同方式不正确上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劳动合同即可解除。而你呢,恰恰是用辞职这样的方式。那么你辞职,单位可以批也可以不批。尽管如此,你第2次辞职单位已经同意。这说明你们双方已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应当交接工作,可是这个方法有强加于人强人所难的味道。因此我给你的建议是,既然合同已经解除,你可以立马走人。并保存好证据。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裁决。很可惜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平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造成了意思工作机会的丢失。那么劳动者和劳动合同要打一辈子交道,当你知道这些以后,将来会对你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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