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1.小区业委会组成不符合住建部[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个人认为其业委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至少程序上是违法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及住建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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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2.业委会提出的收费理由应当有当地物价部门或者政府出台的指导价来确定其收费是否有法可依?如果不能提供其相关收费依据,均属于乱收费,可以向上述二个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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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3.污水的排放,应当是整个小区的物业履行的义务,如果小区的污水排放达到环评检测标准,业主对污水的排放权应予保证。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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