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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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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
上述行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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