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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仅以转账记录凭证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款项,若借款人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此情形下,法官会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作为进一步的裁判路径。
1.如果作为被告的借款人能够提出合理的辩解理由(主要是指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法官对于借贷关系存在的内心确信会动摇,此时举证责任再次回到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一方,原告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即仅靠转账记录已经不行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重新树立法官的内心确信。如果原告无法进一步举证,法官就只能依此认为法律事实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2.如果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对原告主张只是单纯否认而不举证,那么,即便原告只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也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确实已经收到款项,具有借贷关系的外表特征,法院很有可能就会支持原告的诉求,除非原告的陈述前后反复,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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