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策
律师
这个法定期限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由于被申请人市政府机关,懂得法条规定,所以就没有赘述。复议申请会直接送达被申请人,送达后,如果申请公开事项属于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否则就是20天期限,可依法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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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策服务方:
如果仍未按期公开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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