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编职工辞职适用《劳动法》还是依据人事法规?
我是青岛在编医生,一年内有辞职计划。2017年刚入职的时候,签的合同没有规定“工作未满5年”辞职如何赔偿。
2019年,医院为减少职员流失,想要重新签一份“补充聘用合同”,规定了未满5年辞职该如何赔偿(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乙方应承担离职(岗)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不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聘前12个月月平均收入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解聘前实际工作月份月平均收入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算下来大约赔偿10万元!
问题:我在网上看到的判例,有的判决需要赔偿医院(理由是“在编职工发生争议依据人事法规处理”),有的判决不需要赔偿(依据《合同法》)。在编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我到底是否需要赔偿医院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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