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被告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金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合同款11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届满之日止(1、以17400元为基数,2015年5月14日起算;2、以84700元为基数,2015年11月14日起算;3、以7900元为基数,2016年5月14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明
审 判 员 王 新
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答 云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