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担保人 合同上写的 我的担保期限是两年 借款人是2016年3月25日收到的银行贷款 为期一年 还款日期即为2017年3月25日 我的担保期则是2017年3月25日~2019年3月25日 传票上显示的日期是2019年3月29日 应诉通知书上的立案日期是2019年3月25日 我实际收到传票的日子是2019年5月17日到我住处把传票给我的 在此之前 我没收到银行任何形式的通知 我以为借款人早就把钱在17年就还上了 也没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 我的电话 住址 工作单位 他们全都清楚 为什么这么晚才给我 符合程序吗
展开 收起我是担保人 我被银行起诉 我现在上银行要求看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以及一系列的文件 予以支持吗?我有权利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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