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在一定条件下会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同时也规定了,“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也就是说,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也能够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进行执行。这里的相关证据是指诸如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登记等。即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办理登记是因为被执行人意志之外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如房屋尚未完结交付、房地产公司应负责的其他原因,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事实属于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的正当财产。那么,在执行中,该房屋就属于执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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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晓峰服务方:
如果申请人没有掌握你们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是你出资的证据,法院不会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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