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责是否合理?
母亲骑二轮电动车,在5月29日下午与无证无牌装载机在乡村道路的交叉路口发生碰撞,我母亲是从东向西行驶,装载机是从北向南行驶,我母亲因此深受重伤,盆骨骨折,内脏出血,住进了ICU。当时我母亲未携带手机出行,报警时用撞我母亲的人的电话打的,接着我母亲被肇事司机的亲属(装载机的所有人)送往了医院。肇事司机也随即离开现场,并未保护现场。随后五分钟之后,肇事方没有经过我母亲的允许,自行撤警,并且撤警成功。但到了晚上,肇事方又一次报警。
今天交警给了我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是这样认定的:肇事方违反了19条第一条,22条第一款。我母亲违反了69条第一款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右侧来车先行。最后的判定是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的疑惑是交警判责不考虑肇事方没有保护好现场直接逃走这一行为吗?肇事车辆无牌无证也不对判责进行影响吗?交警给我们的判责是否合理?
如果我准备走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我母亲的赔偿怎么算,怎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母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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