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1995年12月1日颁布的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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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这里的关键词为“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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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因为医院属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因因此获得经济补偿,应当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入职之日起,按一年一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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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主要是问经济补偿金按照派遣公司的工资算还是医院的工资算 还是两个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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