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劳务合同的效力
我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某核电站快堆主体工程埋件喷砂油漆及零星钢结构制作工程的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物为:“某核电站快堆主体程埋件喷砂油漆及零星钢结构制作工程”,该合同为甲方起草的格式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有:
二、劳务分包工作范围及提供劳务内容
1、工程名称:某核电站快堆主体工程埋件喷砂油漆及零星钢构件制作劳务分包
2、工程地点:福建宁德
3、分包工程范围:按照甲方加工计划进行加工(加工地点为阳江基地)。
4、提供分包劳务内容:(1)、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与单价表》;(2)、本合同虽然没有明确描述,但根据施工图纸、标准/规范、设计与施工方案等明示或者默示应属于乙方完成本分包工程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3)、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应属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分包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且无须作任何解释,也不视为违约。
二十一、施工验收
3、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以上为合同的部分内容。
由甲方自身的原因,加工地点从广东阳江搬迁到南京滨江。
现甲方以合同中此款:3、分包工程范围:按照甲方加工计划进行加工(加工地点为阳江基地)。为理由,要关闭本合同(甲方的一种俗称),就是本合同失效的意思。甲方重新找新的分包商,请问甲方这么做是否违约?
注:1、本合同的标的物不变。
2、本合同工程地点未发生变化。
3、我目前已完工程量已大大超出原合同中工作量。
4、本合同条款施工验收中提到:全部工程竣工,而不是某单项工程完工。
5、本工程的实际工期还有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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