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珊服务方:
上海房改是1994年开始的,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才生效的,94年第一次房改时的政策规定只能在房地产权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成员协商将某一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后来由于售后公房的纠纷越来越多,上海高院在1996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94方案(即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未上产证的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当时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就是按94方案购买公房的,房屋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房屋的共同产权人,因此按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备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权利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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