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等相关事项
先说故事背景,签的10年租赁合同,现第四年因经营不善已无力继续。房屋合同签订下有以下违约条例:租赁期未满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赔偿甲方xx万元。
合同解除条例: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与第三发生纠纷涉及到该房屋范围内土地或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提问
1:因为合同是在10月份到期,违约金是不是要在10月份之后他才可以找我求偿?
2:在现在确定不续租的情况下,剩余期间设备货架等商品的买卖房东这里是否有权干涉?
3:若是对方有干涉阻挠我正常买卖及设备货架等。是否可以以这个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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