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况,买方维权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②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时间做出明确约定,在房屋权属证书实际办理时间已超过约定时间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补偿。此项补偿一般是由开发商按“迟延办证天数”向买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③如果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没有做出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在“现房买卖合同”订立90日之后仍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则此时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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