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购买的商铺,合同约定2016年底交房,但到目前为止未交房。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签订了一份委托市场培育合同(培育合同与另外一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育合同中约定,委托其内第1年至第3年乙方在购买商铺时享受一次性房款优惠5万余元,经营所得用于甲方市场培育和运营等。于是我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违约金,目前处于调解阶段,商家所能提供的违约金数远远小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我没有同意调解。但是商家要挟如果法院判决的话证明房屋确实没有正式营业则市场培育合同中约定的三年的收益就不存在,三年的收益已经在购房时做为优惠给了我,但是如果商铺正式营业,我是不是三年拿不到收益?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