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曝光有特殊服务的按摩店会不会算作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请教下各位律师大大一下:
出于向公安机关举报以及网络曝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张三的朋友王二麻子(以下简称王二)去李四的按摩店里消费,收集到了一些李四按摩店里特殊服务的证据,主要是视频。
张三将原视频交给警方,又将视频中的敏感部位打上马赛克之后,在网络上进行曝光。
请教两个问题:
一:李四技师给客户做手推(打·飞·机)算不算是卖淫服务?
据说已经有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手推解释为卖淫服务,能顺便具体说下是什么司法解释吗?比如说第几条。
二:张三网络曝光的行为算不算是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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