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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楼主

¥50

经销合同中关于销售区域的限制受法律保护吗?

我和某品牌奶粉厂家签订了经销协议,其中约定厂家授权给我的销售区域是开封市。 厂家发给我的奶粉,每罐罐底都有唯一的识别码,通过识别码,厂家可以识别这批货是发给我的。 现在,厂家在郑州市场发现一批奶粉,通过奶粉罐底的识别码,厂家判断这批货是我销售到郑州的,认为我违反了销售区域限制的约定,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我的责任。 请问,经销协议中这种关于销售区域的限制条款,受法律保护吗?厂家追究我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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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
2019-08-08 00:00:06
  • 补充问题:

    有朋友说这种销售区域限制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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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9:21

全部(33)位律师解答

  • ¥1.85
    朱家明 律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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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0:54
    220
  • ¥1.85
    甄理 律师
    你好。既然签订了这样一个区域销售的协议,如果是你们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它是合法有效的,那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就要严格履行,没有严格按照这个约定履行那就构成了违约,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守约一方起诉法院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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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3:15
    45
    • 楼主: 有朋友说这种限制销售区域的合同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以法律不会保护,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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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7:43
    • 甄理服务方: 你好,我本人不这样认为,因为这是一个代理的活动,那代理的活动是有授权的呀,这个市场需要一定规则的,但是都网不正当竞争去靠,那都是这种行为,所以我认为还是要研究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你的朋友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就违反了哪一条啊。市场就没了规则那么市场规则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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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9:50
  • ¥1.85
    梅华伟 律师
    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然有效。除非你能证明签署该协议,对方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建议综合合同全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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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3:48
    0
    • 楼主: 有朋友说这种销售区域限制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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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9:00
  • ¥1.85
    南晓峰 律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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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8:49
    518
    • 南晓峰服务方: 经销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属于私法自治范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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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9:48
    • 南晓峰服务方: 这种情况属于自主经营协商一致,与垄断性经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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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1:19
    • 南晓峰服务方: 还是和商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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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2:13
    • 南晓峰服务方: 协议受法律保护,不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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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4:04
    • 南晓峰服务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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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24:04
  • ¥1.85
    王伟政 律师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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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08:59
    322
  • ¥1.85
    赵静 律师
    你好,需要双方合同的约定,是如何确定销售区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你方需要证明你货物的销售去向,证明并非你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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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0:02
    82
    • 楼主: 也就是说,协议里双方关于我的销售区域的限制条款,是受到法律认可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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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1:49
  • ¥1.85
    李晓轩 律师
    此类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去法院起诉,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是会支持的,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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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2:27
    365
  • ¥1.85
    王炜华 律师
    对,首先要考虑合同中这种限制交易的条款,是否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扰乱了反不当竞争法,所以说,争取把这个条款变成无效条款,是这个案子的关键,否则的话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能您这边承担责任的概率会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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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5:38
    147
    • 楼主: 合同里约定是这样写的: 甲方授权乙方在开封市(与行政区域一致)内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乙方和乙方孙供货的下游商家,都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甲方授权区域以外。 这样的限制条款,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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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19:54
    • 王炜华服务方: 销售到郑州的话,是您这边的产品吗?主要是因为你们这边的对于这个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但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垄断或者说可能第三方的一个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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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10:25
  • ¥1.85
    施鸿伟 律师
    1、销售约定一般是受法律保护,既然约定合理,为了维护其他经销商的权益,这个约定是合理的;2、违约责任可大可小,看你的销售造成其他经销商的亏损额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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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34:05
    31
  • ¥1.85
    张通 律师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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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35:03
    53
  • ¥1.85
    张坚 法律执业者
    如你所述,你与奶粉品牌厂家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了销售区域,你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因为企业有权利为了发展经营需要,限制各个代理商的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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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36:45
    479
  • ¥1.85
    彭桂江 律师
    如果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了禁止窜货,这种情况下你应该举证并非你直接销售的,而且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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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0:57:24
    47
  • ¥1.85
    汪险峰 律师
    甲方授权乙方在开封市内。销售版协议约定的产品一方和一方。共获的校友,商家都不待讲产品销售到甲方授权。区域以外,这样的线条款受约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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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01:41
    40
  • ¥1.85
    徐范霁 律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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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06:06
    48
  • ¥1.85
    李军建 律师
    你和厂家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关于区域的约束对你也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起诉你,你败诉可能性较大,建议你和厂家协商解决,降低你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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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16:22
    2
  • ¥1.85
    王宝珊 律师
    你好,首先你们签订的这份区域限制协议实质是一份特许限制经营权,是为了保护其他加盟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那么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建议你要积极收集证据并不是你直接销售奶粉,就是说中间是否有其他的商家在开封拿货之后,在郑州销售,那么这样就与你无关,你无权干涉和限制其他人的销售行为,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虽然合同限制内容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限制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销售的行为,就违反该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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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27:34
    1492
  • ¥1.85
    徐同亮 律师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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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35:59
    59
  • ¥1.85
    李国民 律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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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36:07
    351
  • ¥1.85
    李欢欢 律师
    经销协议属于合同,协议签订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双方是要按照协议约定来执行的!这种限制条款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这个协议属于区域的独家销售的经销协议所以与一般的禁止限制区域的不正当竞争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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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37:17
    93
  • ¥1.85
    孔繁越 律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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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48:28
    167
  • ¥1.85
    陈光文 律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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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56:59
    39
  • ¥1.85
    王景生 律师
    你好,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同时如果是你销售到郑州去的,那对你是不利的。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是你直接销售的,那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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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1:57:32
    334
  • ¥1.85
    王建勋 律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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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3:15:08
    27
  • ¥1.85
    孙杭林
    你好。这是区域经销商的一般做法,符合区域经销商的名称,名符其实。单纯区域经销限制并不违法。至于产品出现在郑州,如果对方想告赢你,还需要证明是你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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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4:06:05
    497
  • ¥1.85
    陈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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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4:49:41
    26
    • 陈鹏服务方: 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区域销售的约定和规范没有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省代跨区域销售是不违法的,但某些行业里跨区域销售是不允许的,一个产品在厂家-运营商-代理商-分销商-到分销终端阶梯层层,每个环节都担负着每个环节的使命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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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4:58:15
  • ¥1.85
    刘闯 法律执业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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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5:03:47
    2308
  • ¥1.85
    徐欢 法律执业者
    经销协议中关于销售区域限制或排他性独家代理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是有效的。但奶粉销售到郑州和流通到郑州是不一样的,你需要认真对待积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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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5:12:51
    125
  • 贾志红 法律执业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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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6:02:48
    160
  • 张凤启 律师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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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6:03:00
    154
  • 潘统武 律师
    1.如果你能证明是第三人转售过去的就未违反协议;2.本身就是你自己窜货过去的,那么你就构成违约,毕竟市场通行的做法是区域代理制;3.你所说的违反反正当不竞争法和合同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原则上优先适用合同法;4.你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他。只要被行政机关受处罚,那你再起诉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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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8:34:44
    2
  • 杨金龙 律师
    经销合同中的区域限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认为,除非还有其他的证据,仅凭奶粉瓶上二维码不足以证明奶粉是你销售到该区域的。另外如果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超过合同总价30%,可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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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08:46:33
    3
  • 赵一默 律师
    你自己翻翻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知道了,该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你所述情况。反垄断法规定的不得分割销售市场的对象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你所述的限定销售区域,是上游厂商单一主体的行为,而非两个主体达成垄断协议。如果合同确实约定你司不得向约定的区域外销售,而你司违反了该约定,则你司行为很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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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10:57:20
    2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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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14:05:23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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