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怎么区分?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怎么区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是在16,17年为了业务需要,自己电脑ps了个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但在18年就没做了。获利就是商业上做了些客户。总销售额也才50万,成本都不够。
现在已经19年了。如果追查的话,会怎么定?治安管理还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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