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初,我应聘了一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当时这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已于6月离职)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个《薪酬确认函》截图。由于我家里面有事,我就没有过去。到了7月初,这家公司人事又找到我,我入职担任该公司组织总监(职位比人力总监高)。8月初,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我现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关键的是试用期工资的问题:7月入职时老板说按照5月份谈的标准来,劳动合同签的是6000元一个月(人事说公司的社保基数标准是6000)。我要求对方补偿一个月工资3万元,但我又担心我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资。请问大家法律仲裁是按照5000元还是按照3万元来判断我的工资,5月谈的标准(微信截图)是否有法律效力?7月工资还没发,7月入职时也没书面的薪酬标准,我还要不要走仲裁(不走,他们会按3万发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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