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枫
律师
你好!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恋爱期间的互相赠予为一般赠予,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二、具体到该案中,为订立婚约给付的金钱、物品可以主张作为彩礼予以返还,而吃喝、礼物等花费一般视为恋爱期间正常交往的支出,主张返还的话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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